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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 白彥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彩羽等間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對被告王彩羽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而其請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則為4,136,411 元(詳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附表 │├─────┬───────┬───────────┬─────────┤│撤銷標的 │面積 │109年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 ├───────┤(房屋課稅現值) │ ││ │權利範圍 │ │ │├─────┼───────┼───────────┼─────────┤│桃園市○○│1,834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44,100元 │3,882,211○ ○○區○○段 ├───────┤ │ ││000 地號土│480/10000 │ │ ││地 │ │ │ │├─────┼───────┼───────────┼─────────┤│同段0000 │121.3平方公尺 │254,200元 │254,200元 ││建號建物 ├───────┤ │ ││ │全部 │ │ ││ │ │ │ ││ │ │ │ │├─────┴───────┴───────────┴─────────┤│ 合計4,136,411元 │└───────────────────────────────────┘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