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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 告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61,691元,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613,000元(即桃園市○○區○○○路○ 號廠房之課稅現值),聲明第3 項則屬聲明第2 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計129,774,6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1,

3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廠房等
裁判日期: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