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 告 艾梅福訴訟代理人 沈宗興 律師被 告 武楊祝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