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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呂双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聞仁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關於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核定。查原告請求確認對祭祀公業呂老息之派下權存在,依原告陳報之祭祀公業財產資料,該祭祀公業總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9,723,801元,又原告主張之派下權比例為1/1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