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芫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坤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張琍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淇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辦理移轉出資額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請求被告交付財產文件部分,目的應在查核公司帳目,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可獲之經濟上利益尚難以客觀量化,此部分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