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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楊鍾玉蘭被 告 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玉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⑴、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監察人資料。

⑵、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及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容,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性質之請求,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