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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謝時化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之決議不成立,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