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翁女喬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確認住戶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 項請求確認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無效,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而屬財產權訴訟,且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另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中之先位聲明求為確認系爭社區108 年12月2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議案一、二之決議無效,及備位聲明求為撤銷上開決議,亦均屬財產權訴訟,且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利益無從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