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熙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慶明等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50 萬元,而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則高於950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