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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何彩鳳(英文名:Eka Lestari)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 律師被 告 陳金瀚

方桃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訴訟之性質,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