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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黃柏凱被 告 全球人壽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被 告 智匯保險經紀人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追 加 被告 陳時修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等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有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據以請求之請求權基礎暨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為:「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請求確認全球人壽保單(保險契約號碼00000000)(下稱系爭保險契約)有效,倘智匯保險經紀人人所承攬之業務員對邀保人或保險人告知不實或違法業務人員從業規則依民法第188 條、民法第184條、保險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第1 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 項、保險法第163 條第6 項請求智匯保險經紀人與業務員應連帶賠償原告若承保契約通所預期風險之損失(即所繳保費總和)。另本案被告陳時修偽造原告簽名,使原告人格權和姓名權受到損害,請求匯智保險經紀人與業務員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 萬元」等語。其請求具體原因事實、請求數額未詳,以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法確認本件應適用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更無法確認本院救援告請求事項是否具管轄權,此外,起訴狀所載被告名稱「全球人壽」、「智匯保險經紀人」,似非完整全名,爰依上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表明本件起訴之具體原因事實,暨陳明請求數額,以利本院確定審理範圍,並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