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黃啟得
黃啟賢黃啟瑞被 告 張建鴻
黃村雄王黃淑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會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參照)。復按確認神明會會員權存在或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已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神明會可分為財團性質之神明會及社團性質之神明會,財團性質之神明會,以會產為會之重心,會員對於會產並無直接之權利義務,反之,社團性質之神明會,如未經為法人登記者係以會員為會之中心,會員之權利,除共益權外,亦多自益權,一般情形,具有濃厚的私益色彩,乃屬公同共有之性質(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 號裁定、72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判決參照)。再參酌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與社團性質神明會性質相近之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訟爭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度第2 次、92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勝訴所得獲取之利益核定之。依據被告所提證物一桃園市政府民國108 年10月31日府民宗字第1080274366號函所附福德祠不動產清冊、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標售金額及公告現值計算,福德祠神明會財產總額計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82,734,600 元(計算式如附表)因原告主張其等具會員資格,而被告3 人不具會員資格(福德祠神明會目前登記會員為被告3 人),若原告主張有理由,其等可分得之財產為福德祠神明會總財產即182,734,6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2,734,6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9,0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附表:
┌──┬─────────┬─────┬──────┬─────┐│編號│地號 │面積(㎡)│標售價金 │價額(元)││ │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 │├──┼─────────┼─────┼──────┼─────┤│1 │桃園市○○區○○段│285/全部 │標售價金 │6,888,800 ││ │第59地號 │ │6,888,800 │ ││ │ │ │ │ │├──┼─────────┼─────┼──────┼─────┤│2 │同上段第60地號 │16430/全部│標售價金 │93,990,000││ │ │ │93,990,000 │ │├──┼─────────┼─────┼──────┼─────┤│3 │同上段第69地號 │8496/全部 │標售價金 │66,668,800││ │ │ │66,668,800 │ │├──┼─────────┼─────┼──────┼─────┤│4 │同上段第538地號 │620/全部 │標售價金 │6,249,600 ││ │ │ │6,249,600 │ ││ │ │ │ │ │├──┼─────────┼─────┼──────┼─────┤│5 │同上段第540 地號 │92/全部 │標售價金 │927,360 ││ │ │ │927,360 │ ││ │ │ │ │ │├──┼─────────┼─────┼──────┼─────┤│6 │同上段第5872 地號 │108/全部 │標售價金 │330,480 ││ │ │ │330,480 │ │├──┼─────────┼─────┼──────┼─────┤│7 │同上段第872-2地號 │1537/全部 │標售價金 │5,225,800 ││ │ │ │5,225,800 │ │├──┼─────────┼─────┼──────┼─────┤│8 │同上段第886地號 │138/全部 │標售價金 │1,391,040 ││ │ │ │1,391,040 │ │├──┼─────────┼─────┼──────┼─────┤│9 │同上段第883地號 │240/全部 │公告現值 │1,062,720 ││ │ │ │1,062,720 │ ││ │ │ │ │ │├──┴─────────┴─────┴──────┴─────┤│合計:182,734,6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