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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高畯穎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陳鳳英間償還票據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償還票據利益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