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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熊淑珍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亞梅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附表所示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此部分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3,692 元(詳見附表),至原告請求被告辦理車籍變更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參酌原告提出中古車估價資料,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605,69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附表 │├──┬─────────┬─────┬───────────┬───────┤│編號│標的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 │ │權利範圍 │房屋課稅現值 │ │├──┼─────────┼─────┼───────────┼───────┤│1 │桃園市○○區○○段│2,242.15 │68,100元/ 平方公尺 │2,015,513元 ││ │000地 號土地 │132/10000 │ │ │├──┼─────────┼─────┼───────────┼───────┤│2 │同上地號土地 │2,242.15 │68,100元/ 平方公尺 │30,538元 ││ │ │2/10000 │ │ │├──┼─────────┼─────┼───────────┼───────┤│3 │同上段000-1 地號土│7.24 │68,100元/ 平方公尺 │6,508元 ││ │地 │132/10000 │ │ │├──┼─────────┼─────┼───────────┼───────┤│4 │同上地號土地 │7.24 │68,100元/ 平方公尺 │99元 ││ │ │2/10000 │ │ │├──┼─────────┼─────┼───────────┼───────┤│5 │同上段0000建號房屋│13.37 │房屋稅課稅現值 │834元 ││ │(門牌號碼同區○○│2/95 │39,600元 │ ││ │路000 巷00號) │ │ │ │├──┼─────────┼─────┼───────────┼───────┤│6 │同上段0000建號房屋│123.24 │房屋稅課稅現值 │430,200元 ││ │(門牌號碼同上巷00│全部 │430,200元 │ ││ │號0樓) │ │ │ │├──┴─────────┴─────┴───────────┴───────┤│ 合 計:2,483,692元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