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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黃正園

廖萬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清諒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5項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登記所獲之土地或房屋價額定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443,333元(詳見附表),訴之聲明第3項係通行權之爭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廖萬全之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1,850萬元(見廣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為準,訴之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66,943,3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附表 │├──┬─────────┬─────┬───────────┬───────┤│編號│標的 │分得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 │ │平方公尺)│ │ │├──┼─────────┼─────┼───────────┼───────┤│1 │桃園市○○區○○段│568.37 │62,100元 │35,295,777元 ││ │99、100地號土地 │ │ │ │├──┼─────────┼─────┼───────────┼───────┤│2 │同上段36建號建物 │46.6 │建物總面積456.23平方公│50,121元 ││ │ │ │尺,課稅現值490,700元 │ │├──┼─────────┼─────┼───────────┼───────┤│3 │同上段97、98地號土│151.08 │53,597元 │8,097,435元 ││ │地 │ │ │ │├──┴─────────┴─────┴───────────┼───────┤│ 合 計│43,443,333元 │└──────────────────────────────┴───────┘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