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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陳錦崑(原名:陳文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就87年執字第7546號之6(丁標)分配表部分,原告得再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18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36,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就87年執字第7546號之6(丁標)分配表部分,原告得再受分配之金額為3,523,51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30,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