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詹秀娟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基益律師即許春芳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債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