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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原 告 楊碧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桂軍間確認和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所為之和解契約(下稱系爭和解契約)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系爭和解契約無效所受之利益為準,而原告依該和解契約應履行附表所示事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 萬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附表 │├──┬───────────────┬──────────────┤│編號│原告依上開和解契約應履行之事項│原告因上開和解契無效所受利益│├──┼───────────────┼──────────────┤│1 │同意被告將兩造就湯城世紀建案編│此項義務屬財產權爭議,因原告││ │號C11房屋、土地(下稱系爭房地 │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 │)之買賣契約讓渡予訴外人徐慧珍│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 │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 │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 │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應 ││ │ │核定為165萬元。 │├──┼───────────────┼──────────────┤│2 │將被告因購買系爭房地而簽發之面│原告得保有該本票權利,其所得││ │額1,036萬元本票交還被告。 │受利益為1,036萬元。 │├──┼───────────────┼──────────────┤│3 │原告應向本院提存所主任表明同意│原告得保有擔保金債權,其所得││ │返還被告提存之擔保金170萬元。 │受利益為170萬元。 │├──┼───────────────┼──────────────┤│4 │原告應撤回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該訴訟事件已確定,縱系爭和解││ │12號判決之上訴。 │契約無效,原告亦無從撤回上訴││ │ │,應認原告未因此受有利益。 │├──┴───────────────┼──────────────┤│ │ 合計:1,371萬元│└──────────────────┴──────────────┘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