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吳佳祺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寶勳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28日派下員大會討論事項案由六之決議內容無效,觀諸該決議內容為給予管理人等適當獎勵,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