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法定代理人 賴寬仁被 告 謝定秋
林振村陳金生吳永興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97,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8,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