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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吳榮輝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官寧郁 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吳天佑法定代理人 吳家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關於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核定。查原告請求確認對祭祀公業呂老息之派下權存在,依原告陳報之祭祀公業財產資料,該祭祀公業總財產為新臺幣(下同)363,262,680元,又原告主張之派下權比例為3/168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6,83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