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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陳嘉凌

邱珮湖吳巧雲夏冠民陳雅芳謝秀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紐約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委會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確認紐約時上社區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舉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產生之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及所推選之主任委員吳佳蓉當選無效,該二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同一,且均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均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