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鍾啓章
鍾瑞華鍾佩融被 告 鍾念華(鍾姓祖嘗會管理人)
鍾維悅(鍾姓祖嘗會承辦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請求核准繼承派下員身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107 年度台抗字第645 號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688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未提出「鍾姓祖嘗會」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復未於起訴狀陳明其所佔派下權比例及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若干,使本院無法依上開說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鍾姓祖嘗會總財產清冊所載總財產之價額為基準,按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