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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林敏南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政武間確認經營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對新永和醫院之經營權存在,屬財產權之訴訟,惟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