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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3號原 告 林桂月

徐玉勳朱王紅英黃惠翊林遠志羅仕光陳永淇劉家瑜陳錦鈺張瑞菊羅文傑周寶貴謝美榕葉柏○吳國懷簡詠晴張仁銜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銀築被 告 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第2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撤銷無效,上開請求影響者乃整個社區住戶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上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