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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林建興

湯國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被 告 鐘順峯

曾雪美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收入、支出帳冊等文件,應斟酌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帳冊文件所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司法院91年1 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令參照),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