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李米加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應以原告主張存在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系爭土地前因敷地閉鎖滅失,現查無土地登記謄本資料,是關於系爭土地之面積,暫以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依原告提供之相關資料套繪現有地籍資料製成之複丈成果圖為據,依所列比例尺計算系爭土地面積為4,389.12平方公尺(計算式:16
8 公尺14.4公尺+136.8 公尺14.4公尺=4,389.12平方公尺),另參酌與系爭土地相鄰土地即重測前桃園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09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41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80,370 元(1,841 4,389.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