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陳增開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 告 黃湘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桃園市○○區○○段○○○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下同)2,550,010 元。
是原告聲明定一項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故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參照)。依原告所提系爭房屋109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記載,該房屋109 年度課稅現值為117,600 元,又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面積分別為
77.35 平方公尺及4.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4,300元,原告權利範圍為全部,是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798,19
4 元(計算式:34,300×81.58 =2,798,194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65,804元(計算式:2,798,194 +117,600 +2,550,010 =5,465,804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5,1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