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原 告 陳文伸
周陳富美陳貴美陳弘毅陳晴美陳賢美陳世強陳世予陳秋琴陳秋湖陳秋月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被 告 戴勝田
戴春榮戴士貴戴志芳戴日鴻戴佩青(即戴日財之繼承人)戴佩琪(即戴日財之繼承人)戴柏原(即戴日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