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原 告 羅濟堂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被 告 益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瑄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複 代理 人 鍾若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簿文書(不含編號⒎、編號⒏及⒐之簽到簿部分),供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等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以複製檔案方式)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6 年1 月4 日起擔任被告益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安公司)監察人。伊為監督益安公司業務執行維護股東權益,曾於109 年6 月間要求益安公司提供相關簿冊文件以供查核遭拒。伊現為行使監察權,自得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文書資料(不含編號⒎全部)置放於益安公司,由伊及伊代表益安公司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爰依公司法第218 條第1 、2 項規定,訴請被告益安公司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文書資料(不含編號⒎全部)予伊或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或抄錄方式查閱,且不得妨害。
二、被告則以:伊依法固應負保管簿冊責任,惟如附表所示之文書簿冊,因伊先前已委由訴外人陳子璠代為保管,現非伊實際占有,且伊今亦已無從再與陳子璠取得聯繫,故無法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以供原告查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自106 年1 月4 日起擔任被告益安公司之監察人。
㈡、被告益安公司目前無法提出任何文件資料以供原告查核。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主張依公司法第218 條之規定查核被告公司之簿冊文件,有無理由?
㈡、本件原告所得請求查閱之簿冊範圍內容,究竟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依公司法第218 條之規定查核被告公司之簿冊文件,有無理由?⒈查,原告主張其自106 年1 月4 日起迄今均擔任被告益安公
司之監察人一節,業經原告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一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見本院卷第35至38頁),且為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之規定,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為真正。
⒉按公司法第218 條第1 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
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同條第2 項則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此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對公司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檢查業務權,為對公司之監督權行使之一環,其行使之對象自係公司(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意旨併參)。查,本件原告既為被告益安公司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 條第1 、2 項之規定,原告自得對被告益安公司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並與其代表公司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於公司共同查核檢閱。是原告就此所為主張,應屬正當,可以准許。
㈡、本件原告所得請求查閱之簿冊範圍內容,究竟為何?⒈按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
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及記帳憑證(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又會計帳簿分為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等財務報表,各該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至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8條及第66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附表編號⒈營業報告書、⒉資產負債表、⒊損益表、⒋
現金流量表、⒌股東權益變動表、⒏歷次股東會股東會議事錄(不含簽到簿)、⒐歷次董事會議事錄(不含簽到簿)、⒑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 401)、編號⒖日記帳及分類帳、⒚主要財產目錄、稅務簽證報告書,經核均屬商業會計法第23條第1 項、第66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所謂之帳簿、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另編號往來銀行活期存款、⒘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⒙銀行往來明細,則屬財產文件(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編號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編號⒓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網路申報回執聯,各係由被告益安公司所出具予稅捐機關之對外憑證或稅捐機關所交付予被告益安公司之外來憑證;編號⒒薪資印領清冊係被告公司出具予員工之對外憑證;編號⒔租賃契約則係被告益安公司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之外來憑證;編號⒕之傳票及憑證均屬商業會計法第17條所規定之記帳憑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上開文件資料,應屬有據,可以准許。
⒊關於附表編號⒏及⒐之簽到簿部分:
觀諸公司法第183 條第4 項、第5 項,既已依序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189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上開規定且經公司法第207 條準用於董事會決議,清楚可知立法者乃將議事錄與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等攸關股東會或董事會召開前程序之資料課予公司不同之保存義務,二者應屬不同文件,原告尚無從請求被告一併交付此部分之簽到簿,併此指明。
⒋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交付查閱之文書,計有自106 年1 月
1 日起至交付日止如附表編號⒈至⒛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但不含編號⒎、編號⒏及⒐之簽到簿部分),此部分與被告益安公司之財務狀況及業務執行情形息息相關,應均屬原告得以行使監察權而加以查閱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惟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屬無據,不能准許。
⒌至被告固抗辯: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現均由
訴外人陳子璠所持有,伊實無從交付上開簿冊云云。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項定有明文。次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 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 、2 項亦有明文。準此,商業負責人依法負有造具、編製並保管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義務,卻主張其保管之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已無從提出,即應由商業負責人就所主張無從提出各該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證明責任。然綜觀全卷,始終未見被告就此加以舉證以實,本院已難憑空採信,無從遽認上開簿冊文件均已客觀上滅失而無再行提出,被告亦難據此解免原告所負應交付上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之義務。被告就此所辯,並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公司法第218 條第1 、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益安公司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但不含編號⒎、編號⒏及⒐之簽到簿部分)予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或抄錄方式查閱,應屬正當,可以准許;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則非正當,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附表:被告益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原告查閱檢核之資料 │├──┬──────────────────┬────────────────┤│編號│ 帳 冊 資 料 名 稱 │範 圍│├──┼──────────────────┼────────────────┤│ ⒈ │營業報告書 │自106 年起至交付查閱日止之左列全│├──┼──────────────────┤部文件。 ││ ⒉ │資產負債表 │ │├──┼──────────────────┤ ││ ⒊ │損益表 │ │├──┼──────────────────┤ ││ ⒋ │現金流量表 │ │├──┼──────────────────┤ ││ ⒌ │股東權益變動表 │ │├──┼──────────────────┤ ││ 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⒎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 │ │├──┼──────────────────┤ ││ ⒏ │歷年股東會簽到簿及股東會議事錄 │ │├──┼──────────────────┤ ││ ⒐ │歷次董事會簽到簿及董事會議事錄 │ │├──┼──────────────────┤ ││ ⒑ │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401) │ │├──┼──────────────────┤ ││ ⒒ │薪資印領清冊 │ │├──┼──────────────────┤ ││ ⒓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網路申報回執聯 │ │├──┼──────────────────┤ ││ ⒔ │租賃合約 │ │├──┼──────────────────┤ ││ ⒕ │傳票及憑證 │ │├──┼──────────────────┤ ││ ⒖ │日記帳及分類帳 │ │├──┼──────────────────┤ ││ ⒗ │往來銀行活期存款 │ │├──┼──────────────────┤ ││ ⒘ │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 │ │├──┼──────────────────┤ ││ ⒙ │銀行往來明細 │ │├──┼──────────────────┤ ││ ⒚ │主要財產目錄 │ │├──┼──────────────────┤ ││ ⒛ │稅務簽證報告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