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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 告 張孆引被 告 鄭斌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巷○○號(下稱系爭51號)住戶,被告則為隔壁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巷○○號(下稱系爭53號)住戶,被告自民國106 年起,在系爭53號建物內、外,分別對原告及原告之家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人能容忍之範圍,侵害原告名譽權、居住安寧權利、財產權、健康權,致原告受有損失,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言皆非事實,伊係正常生活作息。伊僅為確認汽車防盜器,報警是確認行車安全性,因為之前輪胎有遭人刺破;伊非於106 年12月14日持不明液體倒入原告花圃,監視器畫面中之人係伊,但伊當時是在倒隔夜的茶水,倒入水溝,多少有噴濺到原告花圃;系爭53號建物大門口有架設2 支監視器,拍攝的角度是系爭53號建物大門口前面的公用區域;伊無持刀恐嚇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 項、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各有明文。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

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聲響,是否為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侵權行為,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當事人主觀感受或喜惡為認定。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

7 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及其家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居住安寧權利、財產權、健康權固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原告自行使用手機APP 測分貝之翻拍畫面、錄影(音)檔、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照片、原告與社區其他住戶對話錄音檔及譯文為據(見本院卷第16至75頁、第133 至139 頁及外放證物袋資料)。

(三)惟查,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如附表編號1 至11、13至14、16至30所示行為,而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權之部分:

1、原告雖提出錄影(音)之電磁紀錄,欲證明被告以上開方式侵害原告居住安寧,然查,自該錄影(音)之電磁紀錄,實無從判斷該聲音係自何物品或機器所發出之聲響,況衡諸常情,建築物之結構、建材、牆面與樓地板厚度、密度等,均會影響各樓層聲音傳導與隔音效果,且同一個聲源傳到不同位置,亦可能造成不同音效,上下、左右鄰舍聲息相聞,實難避免,尚難僅憑原告提出之錄影(音)之電磁紀錄,驟認上開聲響(音)確為被告所發出。

2、縱認原告在系爭51號處所聽聞之聲響(音),有部分係自被告所在之系爭53號處所發出,然被告在其私領域內合理從事生活起居之權利,亦應同受保障,而依原告所提事證,尚不能證明該等聲響(音),在客觀上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實難徒憑原告前開所指,即認被告在系爭53號住處發出之聲響(音),已構成對原告之侵權行為。

3、又查,原告聲請調閱被告自106 年起至109 年止之用水及水費資料,欲證明自被告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即107 年開始水費及用水度數增加,顯與被告1 人居住在系爭53號建物之正常情形有異。然查,原告未能說明1 人居住所需使用水量為何、用水量多寡是否能當然解釋為開關水之次數及侵害之結果,則此部分聲請調查證據,顯與待證事實無關。

4、末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全民健康保險健康存摺、順心診所明細收據及藥袋物說明資料,均未記載因噪音或聲響(音)致罹患疾病之相關證據,原告復未舉證證明係因被告製造聲響(音),致其等之身體健康不佳,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四)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如附表編號1 、11之行為,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部分:

1、按民法上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裁判意旨);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裁判可參)。準此,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參照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2、經查,被告於106 年6 月5 日曾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報案,並向處理之警員陳稱有人在其住家門口抽菸;於同年10月3 日有報請警察到場處理其與原告糾紛等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受(處)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惟查,被告就其與原告因起口角糾紛而請求警察協助處理,實屬其權利之合法行使,難認具有不法性。況查,依社會一般觀念,原告縱因與被告產生紛爭而經警方到場協助處理,亦不當然使產生紛爭之一方即兩造之一方受有負面評價。

3、又原告聲請調閱到場處理之幼獅派出所警員佩戴之密錄器及106 年6 月5 日、同年10月3 日工作紀錄,欲證明被告捏造報案內容云云。然查,上開密錄器未錄得被告所在系爭53號建物是否有如原告所述音樂播放大聲之情形,為原告所不否認;又工作紀錄僅為證明警員確實受理報案而到場處理,與原告名譽是否因此受負面評價,亦無關聯,是此部分尚無調查必要性。

4、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個人主觀上感受其名譽遭到侵害,難認客觀上被告行為已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足採。

(五)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如附表編號12之行為,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

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僅能證明被告曾於106 年12月14日自小客車上拿取不明瓶裝液體倒入旁邊之花圃之事實,然無從認定上開瓶內之液體究竟為何,且液體未經合法程序採集與檢驗,其所造成之結果是否如原告主張其所有之扁柏因此受損,非無疑義,自難認原告已善盡其舉證之責,故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3 之侵權事實,致其所有之扁柏受損而侵害其所有權,亦屬無據。

(六)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如附表編號31之行為,而造成原告連續兩週出現胸悶失眠,精神遭受極大痛苦,並因此遷移至其他住處,需額外支出房租之部分:

1、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僅顯示原告、原告之配偶與被告發生爭執,惟查,徒憑上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無從辨識被告曾持有刀器,有上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在卷可稽。

2、且查,原告所提出之網際網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亦僅係原告及其配偶間之對話內容,尚難僅憑此即遽認被告有持刀叫囂之情事。原告自承事發經過,因原告如廁而不在場、被告持刀恐嚇之對象亦非原告;監視錄影畫面中未攝得被告女性友人「鐘懷珍」,「鐘懷珍」出現在監視錄影畫面中,係原告配偶與其子再次出門時,有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至60頁),則原告聲請傳喚「鐘懷珍」,與原告本人是否遭受侵權行為,顯無關聯性,自無調查之必要,又原告復未再提出其他舉證方法以實其說,目前原告指訴被告所涉刑法恐嚇犯嫌,尚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中,則被告是否持刀器對原告之配偶及其子叫囂,依目前本院卷內之證據資料,尚屬有疑,自難採認。是原告以此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及財產上損害,非法之所許。

(七)關於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有為如附表編號15之行為,而侵害原告之隱私權部分:

按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利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等,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始具有不法性,最高法院著有

106 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再者,隱私權是否存在,應以個人對其私領域不受干擾及個人資訊之自我控制,是否有合理期待作為判斷標準。所謂合理期待,係指個人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其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始足該當。原告主張其隱私遭侵害,無非以「進出家門、上下車、洗車、整理花圃與鄰居聊天都感覺被監視,很不舒服」、「不敢穿短褲或露肩的服飾,有不敢跟鄰居聊天,在家門口洗車」為其論據,以原告所居住之系爭51號建物與被告所居住之系爭53號建物毗鄰,上開監視設備係架設在被告住家大門左側牆上,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而由上開監視設備之裝設位置、鏡頭方向觀察,其拍攝入鏡之範圍,僅攝及被告住家大門、庭院,並未攝錄到系爭51號建物即原告住處之內部空間,自無從見聞原告住處內私人活動舉止,難認上開監視設備係專以拍攝原告私生活領域範圍為目的,而認被告架設監視設備之行為有何不法,及被告有侵害原告隱私之主觀意思。況查,房屋之大門,本已處於不特定人均可見聞,加以人類群居與現代科技生活之特性,該部分實不具有不欲人知之合理期待,亦難認屬隱私權之保護範圍,自不能僅憑原告主觀之不快感受,遽謂其隱私權遭侵害,是原告主張被告架設監視設備不法侵害其隱私權,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應予駁回。

(八)末查,原告另聲請對被告施以精神鑑定,以明瞭被告人格是否違常,然原告未敘明與本件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則其聲請調查,尚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忻蒨附表:

┌──┬─────────────┬────────────────────┬────────────┐│編號│日期與原告主張之時間 │原告主張被告所為行為 │備註(原告自行測得之分貝││ │ │ │數) │├──┼─────────────┼────────────────────┼────────────┤│ 1 │106年6月5日19時 │音樂放很大聲,原告按門鈴勸告時,被告就報│59分貝 ││ │ │警謊稱原告入侵被告之土地。 │ │├──┼─────────────┼────────────────────┼────────────┤│ 2 │106年11月17日11時 │連續音樂聲 │ ││ │ │ │ │├──┼─────────────┼────────────────────┼────────────┤│ 3 │106年12月11日15時(小孩午 │連續音樂聲 │ ││ │睡時段) │ │ │├──┼─────────────┼────────────────────┼────────────┤│ 4 │107年1月24日18時 │連續音樂聲 │ ││ │ │ │ │├──┼─────────────┼────────────────────┼────────────┤│ 5 │107年1月24日21時 │連續音樂聲、甩門聲 │ ││ │ │ │ │├──┼─────────────┼────────────────────┼────────────┤│ 6 │107年1月31日16時(小孩午睡│連續音樂聲、敲門聲 │ ││ │時段) │ │ │├──┼─────────────┼────────────────────┼────────────┤│ 7 │107年2月1日13時至15時(小 │忽大忽小音樂聲 │ ││ │孩午睡時段) │ │ │├──┼─────────────┼────────────────────┼────────────┤│ 8 │107年4月9日14時(小孩午睡 │連續音樂聲 │ ││ │時段) │ │ │├──┼─────────────┼────────────────────┼────────────┤│ 9 │107年4月11日1時 │連續音樂聲 │ ││ │ │ │ │├──┼─────────────┼────────────────────┼────────────┤│10 │107年4月16日8時30分 │連續音樂聲 │ ││ │ │ │ │├──┼─────────────┼────────────────────┼────────────┤│11 │106年10月3日 │被告躲於家中偷按尋車鍵讓汽車逼逼作響,驚│ ││ │ │嚇位於其家門口車位後方之柏油路散步之原告│ ││ │ │之子,還報警謊稱原告之子碰到被告的車。 │ │├──┼─────────────┼────────────────────┼────────────┤│12 │106年12月14日 │趁原告一家至宜蘭遊玩期間,倒入黃色不明液│ ││ │ │體至花圃導致原告種了3年的扁柏枯萎死亡。 │ │├──┼─────────────┼────────────────────┼────────────┤│13 │107年1月31日20時13分 │不連續碰碰碰的敲擊聲共14下。 │ ││ │ │ │ │├──┼─────────────┼────────────────────┼────────────┤│14 │107年2月1日0時54分 │不連續碰碰碰的敲擊聲共17下。 │ ││ │ │ │ │├──┼─────────────┼────────────────────┼────────────┤│15 │107年4月24日起迄今 │於1樓加裝兩支監視器,1支對著原告家門口停│ ││ │ │車位。 │ │├──┼─────────────┼────────────────────┼────────────┤│16 │107年11月起 │於共用牆1樓廁所開關水龍頭製造水錘聲日夜 │ ││ │ │滋擾(31-36分貝)。 │ │├──┼───────┬─────┼────────────────────┼────────────┤│17 │109年4月25日 │20:54 │慢速用力開關水龍頭7下/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 ││ │ │ │62下(2樓浴室) │ ││ │ ├─────┼────────────────────┼────────────┤│ │ │20:56 │開關某種電器聲3次/快速開關水龍頭5下(2樓│ ││ │ │ │浴室) │ ││ │ ├─────┼────────────────────┼────────────┤│ │ │20:57 │開關某種電器聲4次/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30下│ ││ │ │ │(2樓浴室) │ ││ │ ├─────┼────────────────────┼────────────┤│ │ │22:57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21下(3樓浴室) │ ││ │ ├─────┼────────────────────┼────────────┤│ │ │22:59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20下(2樓房間) │ │├──┼───────┼─────┼────────────────────┼────────────┤│18 │109年4月26日 │13:36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9下、快速用力開關水龍 │ ││ │ │ │頭6下(3樓浴室) │ ││ │ ├─────┼────────────────────┼────────────┤│ │ │23:51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85下(3樓浴室) │ ││ │ ├─────┼────────────────────┼────────────┤│ │ │23:53 │慢速用力開關水龍頭57下(3樓浴室) │ │├──┼───────┼─────┼────────────────────┼────────────┤│19 │109年4月27日 │10:20 │開關某種電器聲5次(2樓浴室) │ ││ │ ├─────┼────────────────────┼────────────┤│ │ │10:21 │開關某種電器聲2次(2樓浴室) │ ││ │ ├─────┼────────────────────┼────────────┤│ │ │10:22 │開關某種電器聲1次(2樓浴室) │ ││ │ ├─────┼────────────────────┼────────────┤│ │ │12:23 │慢速用力開關水龍頭8下(3樓浴室) │ ││ │ ├─────┼────────────────────┼────────────┤│ │ │23:45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21下(2樓浴室) │ ││ │ ├─────┼────────────────────┼────────────┤│ │ │23:47 │慢速用力開關水龍頭4下/非常用力開關1下(2│ ││ │ │ │樓浴室) │ ││ │ ├─────┼────────────────────┼────────────┤│ │ │23:52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17下(2樓浴室) │ ││ │ ├─────┼────────────────────┼────────────┤│ │ │23:54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24下(2樓浴室) │ ││ │ ├─────┼────────────────────┼────────────┤│ │ │00:01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10下(3樓浴室) │ ││ │ ├─────┼────────────────────┼────────────┤│ │ │00:07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21下(3樓浴室) │ ││ │ ├─────┼────────────────────┼────────────┤│ │ │00:09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4下(隔22秒)再12下(隔22│ ││ │ │ │秒)再18下,共34下。(3樓浴室) │ ││ │ ├─────┼────────────────────┼────────────┤│ │ │00:10 │慢速用力開關水龍頭12下(3樓浴室) │ ││ │ ├─────┼────────────────────┼────────────┤│ │ │01:29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19下(2樓房間) │ │├──┼───────┼─────┼────────────────────┼────────────┤│20 │109年4月28日 │00:00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4下(2樓浴室) │ ││ │ ├─────┼────────────────────┼────────────┤│ │ │01:13 │快速用力開關水龍頭27下(2樓房間) │ │├──┼───────┼─────┼────────────────────┼────────────┤│21 │109年4月30日 │22:04 │慢速開關水龍頭12下(開關力道較輕感覺是不│ ││ │ │ │同人)(2樓浴室) │ ││ │ ├─────┼────────────────────┼────────────┤│ │ │22:50 │流水聲(3樓浴室) │ ││ │ │ │ │ ││ │ ├─────┼────────────────────┼────────────┤│ │ │23:07 │慢速開關水龍頭41下(開關力道較輕感覺是不│ ││ │ │ │同人)(2樓浴室) │ ││ │ ├─────┼────────────────────┼────────────┤│ │ │23:30 │慢速開關水龍頭22下(開關力道較輕感覺是不│ ││ │ │ │同人)(2樓浴室) │ │├──┼───────┼─────┼────────────────────┼────────────┤│22 │109年5月9日 │00:25 │慢速開關水龍頭8下(開關力道較輕感覺是不 │ ││ │ │ │同人)(2樓浴室) │ ││ │ ├─────┼────────────────────┼────────────┤│ │ │00:26 │開關水龍頭1下(隔37秒)再1下(2樓浴室) │ ││ │ ├─────┼────────────────────┼────────────┤│ │ │00:33 │慢速開關水龍頭9下(開關力道較輕感覺是不 │ ││ │ │ │同人)(2樓浴室) │ │├──┼───────┼─────┼────────────────────┼────────────┤│23 │109年5月23日 │4:44 │某種電器聲嗡2秒(3樓後面房間) │ ││ │ ├─────┼────────────────────┼────────────┤│ │ │4:45 │嗡9秒(3樓後面房間) │ ││ │ ├─────┼────────────────────┼────────────┤│ │ │4:46 │很像滾筒洗衣機運轉聲(3樓後面房間) │ ││ │ ├─────┼────────────────────┼────────────┤│ │ │4:47 │嗡1秒/嗡1秒/嗡4秒/嗡1秒/嗡2秒/嗡4秒/嗡7 │ ││ │ │ │秒(3樓浴室) │ ││ │ ├─────┼────────────────────┼────────────┤│ │ │4:59 │嗡5秒/嗡1秒/嗡1秒/嗡3秒/嗡3秒/嗡1秒/嗡1 │ ││ │ │ │秒(3樓浴室) │ ││ │ ├─────┼────────────────────┼────────────┤│ │ │5:01 │嗡51秒(3樓浴室) │ ││ │ ├─────┼────────────────────┼────────────┤│ │ │5:02 │嗡1分07秒(3樓浴室、3樓後面房間) │ │├──┼───────┼─────┼────────────────────┼────────────┤│24 │109年5月26日 │23:31 │慢速用力開關水龍頭201下(2樓浴室) │ ││ │ │ │ │ ││ │ ├─────┼────────────────────┼────────────┤│ │ │23:37 │慢速用力開關水龍頭154下(2樓浴室) │ │├──┼───────┼─────┼────────────────────┼────────────┤│25 │109年5月30日 │23:38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3樓浴室) │34.2分貝 ││ │ ├─────┼────────────────────┼────────────┤│ │ │23:43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2.9分貝 ││ │ ├─────┼────────────────────┼────────────┤│ │ │23:46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3.8分貝 ││ │ ├─────┼────────────────────┼────────────┤│ │ │23:47 │用力開關水龍頭3下(不連續)(2樓浴室) │32.5/32.8/32分貝 ││ │ ├─────┼────────────────────┼────────────┤│ │ │23:59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4.2分貝 │├──┼───────┼─────┼────────────────────┼────────────┤│26 │109年5月31日 │00:01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3樓浴室) │36.4分貝 ││ │ ├─────┼────────────────────┼────────────┤│ │ │00:05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3樓浴室) │35.1分貝 ││ │ ├─────┼────────────────────┼────────────┤│ │ │00:07 │用力開關水龍頭2下(不連續)(3樓浴室) │36.6/34.4分貝 ││ │ ├─────┼────────────────────┼────────────┤│ │ │00:38 │慢速開關水龍頭3下(2樓浴室) │32.7/32/32.2分貝 ││ │ ├─────┼────────────────────┼────────────┤│ │ │00:48 │用力開關水龍頭3下(不連續)(2樓浴室) │32.1/33.4/33.2分貝 ││ │ ├─────┼────────────────────┼────────────┤│ │ │00:56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2.5分貝 ││ │ ├─────┼────────────────────┼────────────┤│ │ │01:08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4分貝 ││ │ ├─────┼────────────────────┼────────────┤│ │ │01:09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慢速開關水龍頭9下(2 │32.7/32/32.1/32/32.3/32.││ │ │ │樓浴室) │2/32.3/31.7/31.7/32分貝 ││ │ │ │ │ ││ │ ├─────┼────────────────────┼────────────┤│ │ │01:11 │慢速開關水龍頭3下(2樓浴室) │32/32.6/32.7分貝 ││ │ ├─────┼────────────────────┼────────────┤│ │ │01:14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5.2分貝 ││ │ ├─────┼────────────────────┼────────────┤│ │ │01:19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4.6分貝 ││ │ ├─────┼────────────────────┼────────────┤│ │ │01:21 │慢速開關水龍頭2下(2樓浴室) │31.7/32.6分貝 ││ │ ├─────┼────────────────────┼────────────┤│ │ │01:22 │慢速開關水龍頭2下(2樓浴室) │32.2/33.4分貝 ││ │ ├─────┼────────────────────┼────────────┤│ │ │01:24 │慢速開關水龍頭42下(2樓浴室) │32.7/32.1/33/32.3/32/32.││ │ │ │ │2/32.8/32.5/32.9/32.1/32││ │ │ │ │.1/32.2/32.3/32/32.5/32.││ │ │ │ │9/32.5/32.9/32.5/32.6/32││ │ │ │ │.3/32.5/32.4/32.3/32.5/3││ │ │ │ │2.5/32.7/32.4/32.2/32.2/││ │ │ │ │32/32.1/32.4/32.3/32.2/3││ │ │ │ │2.1/32.8/32.3/32.1/32/32││ │ │ │ │.4/32.2/32.5/32.4分貝 ││ │ ├─────┼────────────────────┼────────────┤│ │ │01:29 │某種電器聲嗡一次、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32/33.9分貝 ││ │ │ │浴室) │ │├──┼───────┼─────┼────────────────────┼────────────┤│27 │109年6月6日 │23:15 │慢速開關水龍頭7下(2樓浴室) │32.1/32.6/32.1/31.7/31.9││ │ │ │ │/32/32分貝 ││ │ ├─────┼────────────────────┼────────────┤│ │ │23:39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慢速開關水龍頭6下(2 │32.4/32/31.7/32.2/31.9/3││ │ │ │樓浴室) │1.7/33.1分貝 ││ │ ├─────┼────────────────────┼────────────┤│ │ │23:40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2.3分貝 ││ │ │ │ │ ││ │ ├─────┼────────────────────┼────────────┤│ │ │23:41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2.7分貝 ││ │ │ │ │ ││ │ ├─────┼────────────────────┼────────────┤│ │ │23:42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2.7分貝 ││ │ │ │ │ │├──┼───────┼─────┼────────────────────┼────────────┤│28 │109年6月7日 │00:26 │用力開關水龍頭2下(3樓浴室) │36.6/32.5分貝 ││ │ ├─────┼────────────────────┼────────────┤│ │ │00:28 │用力開關水龍頭5下(3樓浴室) │33.1/34.3/32.1/33.1/35.1││ │ │ │ │分貝 ││ │ ├─────┼────────────────────┼────────────┤│ │ │00:32 │慢速開關水龍頭28下(3樓浴室) │32/32/31.6/32.3/32.2/32.││ │ │ │ │1/32.3/31.7/31.6/31.5/31││ │ │ │ │.7/31.9/31.5/32.2/32.2/3││ │ │ │ │2.1/31.7/32.4/32.4/31.8/││ │ │ │ │31.9/31.9/31.7/32.1/32.1││ │ │ │ │/31.8/31.9/32.5分貝 ││ │ ├─────┼────────────────────┼────────────┤│ │ │00:33 │慢速開關水龍頭3下(3樓浴室) │31.8/31.7/32.2分貝 │├──┼───────┼─────┼────────────────────┼────────────┤│29 │109年6月21日 │00:39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1.9分貝 ││ │ ├─────┼────────────────────┼────────────┤│ │ │00:41 │用力開關水龍頭2下(2樓浴室) │32/32.7分貝 ││ │ ├─────┼────────────────────┼────────────┤│ │ │00:45 │慢速開關水龍頭1下(2樓浴室) │31.7分貝 ││ │ ├─────┼────────────────────┼────────────┤│ │ │00:46 │慢速開關水龍頭3下(2樓浴室) │31.9/32.4/31.8分貝 ││ │ ├─────┼────────────────────┼────────────┤│ │ │00:48 │快速開關水龍頭9下(2樓浴室) │31.5~31.6分貝 ││ │ ├─────┼────────────────────┼────────────┤│ │ │00:53 │用力開關水龍頭1下 (2樓浴室) │32.5分貝 │├──┼───────┴─────┼────────────────────┼────────────┤│30 │108年1月18日 │凌晨不睡覺多次推椅子及讓鬧鐘響。 │ ││ │ │ │ │├──┼─────────────┼────────────────────┼────────────┤│31 │109年4月3日 │對著原告之配偶及其4歲之子持刀叫囂。 │ ││ │ │ │ ││ │ │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