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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72號原 告 蔡彰漢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16,335元。

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日期: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