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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 告 詹伊嵐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芯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109年度附民字第480號裁定移送前來,因被告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之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