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0號原 告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被 告 硬底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薰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9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