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訴訟代理人 李凱如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彥儒、蘇來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5,440 元,應繳裁判費3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7,0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