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35號聲 請 人即 第三人 凌玫芳 住○○市○鎮區○○路○○○段00○0 號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林坤豐訴訟代理人 陳漢仁律師
楊富勝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裴根全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康茹涵吳竟芳被 告 劉昌妹訴訟代理人 黃國華被 告 戴曾玉蘭
戴興偉戴興儒戴興越
趙一聰戴月霞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 0號戴月娥許玥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林廣福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林美嘉律師被 告 劉邦潤
許應榮許正熠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
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許時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許炎山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0號許建興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許秋鳳許育華許時燕(兼許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段00號十三 樓之0許時堂(兼許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段00號十三 樓之0許鈴筑(兼許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許意晨(兼許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段00號十三 樓之0許齊(許陳錦蘭之承受訴訟人)
朱淑真 住○○市○○區○○○路○段0○0號
0 樓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被 告 陳許金蘭
王秀琪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卓勝義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胡邱華蓮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詹牡丹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陳耀輝被 告 高春月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
謝永在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盧素貞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劉梓茗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劉芝廷鄒永煌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傅美琴胡秀雲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賴淑娟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弄00號王添錄(王春福之承當訴訟人)上列十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彥被 告 林蘭生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邱金城被 告 邱陳鴦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訴訟代理人 邱雅憶被 告 張純芳
許智淵李秀碧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0
弄0號五樓薛舜仁劉兆青戴興偉黃燿君郭蔡雪桃鄭一鳴 住○○市○○區○○○街00○0號二十
0樓
何安娜許時齊許時炫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林坤民林龍吉戴興橋戴興祥戴素琴
謝素珍兼 上 四人訴訟代理人 謝禮吉被 告 張藏文律師即許金源之遺產管理人受告知人 羅復民
居桃園市○○區○○里○○○街00號0 0樓之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煥文上列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凌玫芳代被告戴興偉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其中被告戴興偉所有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368分之25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11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即第三人凌玫芳,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95頁)。聲請人聲請由其代被告戴興偉承當本件訴訟後,原告具狀表示不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五第189頁至第192頁),戴興偉則未具狀表示意見(見本院卷五第193頁至第195頁),足認聲請人顯有難以取得兩造同意而據以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戴興偉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既已移轉登記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具有較直接之利害關係,由其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利益,並達解決紛糾之目的,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