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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49號原 告 王昱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83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先位之訴部分,係以借名登記為由,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第869 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及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計算,經核土地價值為:土地公告現值138,000 元×2,764.53平方公尺×57/10000=2,174,579.298 元;房屋價值為該房屋之課稅現值1,445,000 元,合計為3,619,579 元(計算式:2,174,57

9.298 元+1,445,000 元=3,619,57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備位之訴部分,則係請求被告返還為購買系爭不動產、家電分別向原告借貸232 萬元、104,271 元,合計共2,424,271 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619,57

9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附表 │├──┬─────────┬─────┬───────────┬──────────┤│編號│標的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 │ │權利範圍 │房屋課稅現值 │ │├──┼─────────┼─────┼───────────┼──────────┤│1 │桃園市桃園區水汴頭│2,764.53 │138,000 元/ 平方公尺×│2,174,579.298 元 ││ │段33地號土地 │57/10000 │2,764.53平方公尺× │ ││ │ │ │57/10000 │ ││ │ │ │ │ │├──┼─────────┼─────┼───────────┼──────────┤│2 │桃園市桃園區水汴頭│66.36 │1,445,000 元 │1,445,000元 ││ │段869 建號房屋(門│全部 │ │ ││ │牌號碼:同區經國一│ │ │ ││ │路166 號7 樓)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619,579元 │└─────────────────────────────────────────┘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