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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羅秀文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並未說明其他未列入附表七之所有權人有無金錢補償,被告徐忠義等29人持判決書申請分割登記時,又判決並未記載其性質屬有償或無償,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究屬何人?其他未獲金錢補償之所有權人其產權何以消滅,亦無理由,實為可議,如確為漏列金錢補償,應予更正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實係對原判決不服,並非原判決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事,而與前開條文規定得裁定更正之情形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