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59號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上 訴 人 楊碧玲被 上訴人 郭賜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959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案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 萬5,9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