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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1989號原 告 邱水成被 告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卷第

3 頁),而依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得知,原告信託予被告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10000分之1908,又系爭土地之面積為708平方公尺,而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1萬1000元(本院卷第31頁),是本案原告請求之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萬4590元【計算式:(1908/10000 )被告對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708 平方公尺×11萬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