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原 告 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凱澤(原名:邱水成)被 告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0 年2 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