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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原 告 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水成上列原告與被告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信託法第63條終止兩造間信託契約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352 、356 、357 、360、363 、364 、373 、374 、384 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院審酌與系爭建物(含坐落基地)交易行情、成交紀錄、實價登錄行情等,每戶單價平均約為新臺幣(下同)780 萬元左右,扣除土地部分之價值以200 萬元計算後,每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80 萬元,原告合計請求戶數共9 戶,故合計訴訟標的價額5,2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