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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賈玉西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被 告 黃志誠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 元。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5,47

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760 元外,尚應補繳12,8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表(均為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1.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號建物價值:259,300 元(課稅現值)。

2.占○○○區○○段○ ○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10年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申報地價9,002 元/ ㎡×193 ㎡×年息7%×10年=1,216,170 元。

3.上開金額總計:1,475,470 元。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