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 告 何思慰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被 告 王政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9,1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迭經原告就原訴之聲明為變更後,最終變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58,1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81頁、第161 頁、第179 頁)。茲因原告所為前開訴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之。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址設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之森寶商行之負責人,經營收購酒類行業,對於酒品買賣具有較一般人為高之專業知識與注意義務。被告明知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前揭不詳男子)向其兜售如附表所示之洋酒、烈酒(為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前某日,在桃園市○○區○○○街○○○ 號所失竊;下稱系爭酒品)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於106 年12月6 日、同年月9 日在森寶商行內,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48,420 元之代價,向前揭不詳男子購買系爭酒品後,被告除自售外,並將其中部分酒品交由訴外人許淑蓮、王品惠販售。嗣經原告就系爭酒品失竊報警處理後,經警向王品惠追回如附表編號9 、13、14、22、28等15瓶酒品。因被告係專業廠商,明知或可得而知系爭酒品來源不明,價格顯然低於市價,且系爭酒品包括大量由訴外人黃敏恭所設計商標、專賣、市面上鮮少流通之「虎之選」威士忌,被告更應提高注意義務,卻仍買受之,縱非故意,亦有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2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58,1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6 年12月6 日、106 年12月9 日以148,
420 元購買93瓶酒類,係在正當買賣交易下購買,並轉賣獲取合理之利潤,並非明知為贓物而故意購買之,且依照市價行情購買並轉賣獲取合理利潤,亦無過失可言。再者,原告陳述其失竊系爭酒品與伊所購買之品項、數量均不吻合,無從證明被告購買之酒品即為原告所失竊之系爭酒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查,被告於106 年12月6 日、同年月9 日在森寶商行內,以總價148,420 元之代價,向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酒品,並將其中部分酒品交由許淑蓮、王品惠販售,嗣經原告就系爭酒品失竊一事報警處理,經警向王品惠追回如附表編號9 、13、14、22、28等15瓶酒品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乃以被告涉犯贓物罪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下稱上開刑案)。而上開刑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591 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7364號處分書駁回原告之再議,原告不服聲請交付審判,復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聲判字第8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591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7364號處分書,及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聲判字第85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8頁)。此乃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系爭酒品為其所失竊,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系爭酒品為來路不明之贓物,仍以顯低於市價之金額購買之,並轉賣以獲取利潤,致原告受有損失,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論如下:
㈠、按贓物之故買或搬運,係在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行為,固非與該他人共同侵害被害人之權利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惟搬運或故買贓物,足使被害人難於追回原物,因而發生損害,仍為對於被害人為另一侵權行為,倘被害人因此而受有損害,自得依一般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搬運、故買贓物之人賠償其損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2 號、80年度台上字第169 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故意且未盡查證義務而購買原告遭竊之系爭酒品乙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即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系爭酒品為其所失竊之贓物,仍以顯低於市價之價格購買並轉售獲利,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有損失等情,業已提出失竊項目數量金額表、原告進貨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等件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至24頁、第89至90頁)。依前揭失竊項目數量金額表以觀,可知原告主張其所失竊之系爭酒品共有34種,總計221 瓶;惟以原告所提出進貨之LINE對話紀錄,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曾向黃敏恭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酒品,然原告就系爭酒品是否均係於106 年12月6 日前某日,在桃園市○○區○○○街○○○ 號遭竊之物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逕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又被告於上開刑案偵辦中,固經警所查得被告向前揭不詳男子購買酒品之手寫收購清單,有桃園市政警察局桃園分局109 年8 月25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44276號函及被告於本件所提出前揭手寫收購清單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5至99頁、第141 至
143 頁);然原告主張其所失竊之系爭酒品總計221 瓶,均遭被告以顯低於市價之金額購入等語,被告已抗辯其向前揭不詳男子購買之酒品僅93瓶,且僅依前揭失竊項目數量金額表、手寫收購清單之內容,並無從認定原告所主張遭竊系爭酒品之品項、數量與前揭手寫收購清單之品項、數量是否相符,亦無從據以認定前揭手寫收購清單內所載酒品是否即為系爭酒品,有前揭失竊項目數量金額表、手寫收購清單及桃園市政警察局桃園分局109 年8 月25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44276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第95至99頁、第
141 至143 頁),亦難認原告之主張為有據。
㈢、原告雖主張:系爭酒品失竊後,因證人黃敏恭告知其有人在網路上販售系爭酒品,而於上開刑案經警查獲失竊之系爭酒品等語。參諸證人黃敏恭到院證稱:「(問:針對原告之前在106 年12月間曾經因為酒品遭竊的案子去報案,這件事情是否知道?)我知道,是原告跟我說的,大約在失竊後兩個星期。原告一開始不知道失竊的酒是他的,是我們發現有人在外面賣原告失竊的這批酒,因為失竊的酒很多,且失竊的酒品是原告的,且原告陸陸續續的購入,大部分是跟我買的。有一次有朋友寄送這個單子的照片給我〈提出快遞寄件單照片〉,是寄貨單,上面有原告住址,我就跟原告說外面在賣的這批酒是你的,因為我在上面發現有原告的地址,然後上面的單號跟失竊的酒是一樣的。」、「(問:你所提出的照片有上下兩張,上面是完整的寄貨單,哪張是你朋友寄給你的?)下面那張不完整的,是我朋友寄給我的,上面是我當初寄貨給原告的寄貨單,是我拍的。因為寄貨單是兩聯複寫的,是同一張複寫出來,收到貨,會將上面那張撕掉,剩下複寫那張。」、「(問:這兩張照片,你說下面是上面複寫之後貼在郵件上複寫的部分,為什麼形式上單號相同,可是單子的格式及書寫位置並不相同?)是同一張。」、「(問:上面的照片位置,編號沒有錯,後面的欄位位置比對單號,出現粗線邊框位置並不相同,單號前面的紅色文字,下面的照面也不是紅色的,下方欄位『才數』,你說你寄件時那一張沒有填寫,可是下面這張卻有填寫數字,是否確定是同一張?)我確定是同一張,他們複寫的東西,有些是貨運自己簽名的,為何不一樣,我可能要回去查看寄件單的格式。」、「(問:你跟原告告知寄件單這件事情後,原告如何處理?)原告知道這件事情後,就去放酒的倉庫看,才發現鐵窗被撬開,裡面的東西含收藏的酒都不見了。原告跟我說他要去報案,後來原告有去報案。」等語(見本院卷第122至123 頁),可知證人黃敏恭係因收到友人所轉寄之不完整快遞寄件單〈下稱系爭快遞寄件單〉照片,認系爭快遞寄件單即為證人黃敏恭寄送酒品予原告時所填寫之快遞寄件單,乃向原告表示有人在外販售原告購得之酒品。而觀諸證人黃敏恭所提出前揭快遞寄件單照片共有上、下2 紙(見本院卷第133 頁),上方為證人黃敏恭所稱寄送酒品予原告時所填寫「新竹物流」快遞寄件單之照片,下方則為系爭快遞寄件單照片,二者所記載之查貨號碼則為相同;然系爭快遞寄件單之照片僅為快遞寄件單之右上角部分,且已破損、模糊,雖能辨識「查貨號碼」,但無從認定系爭快遞寄件單是否亦為「新竹物流」之快遞寄件單,亦無從認定寄件人、收件人、託運物品、託運日期之內容為何,則僅以證人黃敏恭寄送酒品予原告時所填寫「新竹物流」快遞寄件單、系爭快遞寄件單之查貨號碼為相同,是否即得認定二者為同一批貨物之快遞寄件單,尚非無疑。況縱認前揭快遞寄件單照片內之上、下2 張快遞寄件單果為同一貨物之快遞寄件單,然本件並無證據可認該等快遞寄件單內所記載之酒品即屬原告於本件遭竊之物,仍難認原告之主張為有據。
㈣、又原告主張:系爭酒品包括大量由證人黃敏恭所設計商標、專賣、市面上鮮少流通之「虎之選」威士忌,證人黃敏恭可證明被告向前揭不詳男子所購得之酒品即為原告遭竊之物等語。惟證人黃敏恭到院證稱:「(問:這個照片是刑案中所扣到的酒的照片,這些酒你有無見過?〈提示桃檢108 偵2050卷宗第52頁正反面並告以要旨〉)有見過,這些酒是我賣給原告的。」、「(你怎麼知道這些酒是你賣給原告的?)因為這些酒有些是我選的酒,外面流通很少,只要有標上虎之選酒品的就是我賣給原告的。第一張照片是酒廠的酒,沒有打開,所以我無法確認是不是我選的酒。第二張照片市面上有在販售,所以我也無法確認。第三張照片是我選的酒,從照片上我看不出來酒的編號,但因為上面有寫虎之選酒品,虎之選酒品是我個人註冊的,所以只有我能用這三個字。第四張照片市面上也是有賣,所以我一樣無法確認。」、「(問:所以這四張照片中,你能夠確認是你賣出的就是虎之選酒品那張?)是的。」、「(問:第三張照片有寫虎之選酒品的酒,市面上只有扣案的這一瓶長成這樣,其他的人都拿不到?)有200 多支。」、「(問:那你如何確定這是你賣給原告的那一支?)我印象中,我賣給他的瓶號是1 號,編號1 號只有1 支,我陸陸續續賣給原告很多酒,但是外觀是這樣,有貼虎之選酒品的只有這一支。我賣給他的是編號
1 號,在酒標左下角有寫,這個部份是我賣出的時候,所做的註記,酒廠請我手寫上去,然後酒廠貼標。」、「(問:在市場上蒐集虎之選酒品的人,人數多嗎?)人數不少,都是認識我之後,來我的店裡買,之後不方便自取,我會用貨運的方式寄送到他們買家的家裡。」、「(問:提示偵卷第32至38頁,這些LINE照片,哪一些是虎之選酒品?)32頁的都是,33頁的第一張是虎之選酒品,第二張不是,是富特尼35年威士忌,34頁第一張是原告跟我買的風雲,但不是虎之選酒品,因為下面有原告的進貨單,第二張無法確認。35頁第二張我可以確認是我出的虎之選酒品,但是不是原告跟我買的,我無法確認。36頁第二張確定是我的虎之選酒品,是不是原告跟我買的,我不確定。37頁的虎之選酒品,我確定原告跟我買過,但是不是同一批貨,我不確定。38頁確認是我的虎之選酒品,原告也跟我買過,但是不是同一批我也無法確認。」、「(問:提示偵字卷第42頁背面至44頁背面,標題是被告與訴外人許淑蓮對話的酒,能不能確認是證人賣給原告的?)我完全沒有辦法確認是不是我賣給原告的酒。」、「(問:提示偵字卷第52頁背面照片,你剛剛說虎之選酒品標籤上面會有編號及你的簽名,然後你有販賣編號1 號的酒給原告,上面是否有編號跟你的簽名?)照片無法確認編號。」等語(見本院卷第122 至127 頁),則依證人黃敏恭前揭證詞,僅可證明證明黃敏恭確有販售「虎之選」威士忌等酒品予原告,惟仍無從認定被告向前揭不詳男子所購買之酒品是否即為原告所失竊之酒品。
㈤、據上,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向前揭不詳男子所購買之該批酒品即為原告主張失竊之酒品,自難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58,1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核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附表:
┌─┬──────┬───┬─────┬────┬──────┐│編│ 品 項 │ 數量 │ 金額 │ 已追回 │ 受損數量 ││號│ │ │(新臺幣)│(保管)│ 金額 │├─┼──────┼───┼─────┼────┼──────┤│1 │虎之選葛瑪蘭│ 7瓶 │ 70,000元 │ │ 70,000元 ││ │極黑 │ │ │ │ │├─┼──────┼───┼─────┼────┼──────┤│2 │虎之選葛瑪蘭│ 7瓶 │ 56,000元 │ │ 56,000元 ││ │深邃 │ │ │ │ │├─┼──────┼───┼─────┼────┼──────┤│3 │虎之選葛瑪蘭│ 7瓶 │ 45,500元 │ │ 45,500元 ││ │伏韻 │ │ │ │ │├─┼──────┼───┼─────┼────┼──────┤│4 │虎之選葛瑪蘭│ 7瓶 │ 35,000元 │ │ 35,000元 ││ │貪杯 │ │ │ │ │├─┼──────┼───┼─────┼────┼──────┤│5 │虎之選葛瑪蘭│ 18瓶 │ 90,000元 │ │ 90,000元 ││ │淺酌 │ │ │ │ │├─┼──────┼───┼─────┼────┼──────┤│6 │虎之選葛瑪蘭│ 18瓶 │ 90,000 元│ │ 90,000 元 ││ │獨飲 │ │ │ │ │├─┼──────┼───┼─────┼────┼──────┤│7 │虎之選葛瑪蘭│ 18瓶 │ 90,000 元│ │ 90,000 元 ││ │絕響 │ │ │ │ │├─┼──────┼───┼─────┼────┼──────┤│8 │虎之選雷雕雙│ 6瓶 │ 86,400元 │ │ 86,400元 ││ │魚虎1994 │ │ │ │ │├─┼──────┼───┼─────┼────┼──────┤│9 │虎之選原桶強│ 1瓶 │ 13,000元 │ 保管 │ 0元 ││ │度麥芽威士忌│ │ │ │ │├─┼──────┼───┼─────┼────┼──────┤│10│虎之選7 萌蛋│ 6瓶 │ 16,800元 │ │ 16,800元 ││ │虎2004 │ │ │ │ │├─┼──────┼───┼─────┼────┼──────┤│11│虎之選進化虎│ 32瓶 │ 208,000元│ │ 208,000元 ││ │1992 │ │ │ │ │├─┼──────┼───┼─────┼────┼──────┤│12│虎之選11 │ 6瓶 │ 16,200元 │ │ 16,200元 │├─┼──────┼───┼─────┼────┼──────┤│13│虎之選12夜光│ 6瓶 │ 22,500元 │ 保管 │ 0元 ││ │虎2004 │ │ │ │ │├─┼──────┼───┼─────┼────┼──────┤│14│虎之選13夜光│ 6瓶 │ 22,500元 │ 保管 │ 0元 ││ │虎2004 │ │ │ │ │├─┼──────┼───┼─────┼────┼──────┤│15│噶瑪蘭葡萄桶│ 6盒 │ 21,000元 │ │ 21,000元 ││ │威士忌禮盒 │ │ │ │ │├─┼──────┼───┼─────┼────┼──────┤│16│噶瑪蘭雪莉威│ 1盒 │ 5,000元 │ │ 5,000元 ││ │士忌原酒禮盒│ │ │ │ │├─┼──────┼───┼─────┼────┼──────┤│17│噶瑪蘭白蘭地│ 3盒 │ 9,600元 │ │ 9,600元 ││ │威士忌原酒禮│ │ │ │ ││ │盒 │ │ │ │ │├─┼──────┼───┼─────┼────┼──────┤│18│噶瑪蘭尼煤威│ 3盒 │ 4,800元 │ │ 4,800元 ││ │士忌原酒禮盒│ │ │ │ │├─┼──────┼───┼─────┼────┼──────┤│19│樹生酒莊埔桃│ 10瓶 │ 20,000 元│ │ 20,000 元 ││ │酒 │ │ │ │ │├─┼──────┼───┼─────┼────┼──────┤│20│樹生酒莊埔紅│ 6瓶 │ 16,800 元│ │ 16,800 元 ││ │埔桃酒 │ │ │ │ │├─┼──────┼───┼─────┼────┼──────┤│21│老酋長2001 │ 2瓶 │ 9,000元 │ │ 9,000元 ││ │ │ │ │ │ │├─┼──────┼───┼─────┼────┼──────┤│22│陳貝寶劍 │ 1瓶 │ 4,200元 │ 保管 │ 0元 │├─┼──────┼───┼─────┼────┼──────┤│23│虎之選虎女郎│ 3瓶 │ 11,700 元│ │ 11,700 元 ││ │ │ │ │ │ │├─┼──────┼───┼─────┼────┼──────┤│24│丁斯頓威士忌│ 9瓶 │ 8,550元 │ │ 8,550元 ││ │12年 │ │ │ │ │├─┼──────┼───┼─────┼────┼──────┤│25│風雲 │ 1組 │ 20,000 元│ │ 20,000 元 ││ │ │ │ │ │ │├─┼──────┼───┼─────┼────┼──────┤│26│富特尼17年 │ 6瓶 │ 12,600元 │ │ 12,600元 ││ │ │ │ │ │ │├─┼──────┼───┼─────┼────┼──────┤│27│富特尼35年 │ 1瓶 │ 22,000元 │ │ 22,000元 ││ │ │ │ │ │ │├─┼──────┼───┼─────┼────┼──────┤│28│哥尼25年 │ 1瓶 │ 8,800元 │ 保管 │ 0元 │├─┼──────┼───┼─────┼────┼──────┤│29│AMRUT 雅沐特│ 1瓶 │ 4,500元 │ │ 4,500元 ││ │PX雪莉威士忌│ │ │ │ │├─┼──────┼───┼─────┼────┼──────┤│30│金門高粱5 公│ 1組 │ 32,000元 │ │ 32,000元 ││ │升(福祿壽喜│ │ │ │ ││ │) │ │ │ │ │├─┼──────┼───┼─────┼────┼──────┤│31│金門高粱典藏│ 12盒 │ 24,000元 │ │ 24,000元 ││ │禮盒 │ │ │ │ │├─┼──────┼───┼─────┼────┼──────┤│32│金門高粱國宴│ 2瓶 │ 9,600元 │ │ 9,600元 ││ │酒 │ │ │ │ │├─┼──────┼───┼─────┼────┼──────┤│33│馬祖陳高8.8 │ 1瓶 │ 18,000元 │ │ 18,000元 ││ │公升 │ │ │ │ │├─┼──────┼───┼─────┼────┼──────┤│34│馬祖陳高藍寶│ 6瓶 │ 5,100元 │ │ 5,100元 ││ │15年 │ │ │ │ │├─┴──────┼───┼─────┼────┼──────┤│ 小 計 │221瓶 │1,129,150 │ 15瓶 │1,058,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