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55號原 告 黃立詠被 告 謝賓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賓賢與原告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兩造間於民國106 年12月間,以口頭約定由原告交付新臺幣200 萬元予被告、待原告親自前往大陸地區開設金融機構帳戶,被告再將上開款項匯至原告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下稱系爭約定)。原告已於106 年12月14日,分別在郵局及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各匯款新臺幣100 萬元投資款至被告指定之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原告於107 年1 月12日前往大陸地區開設中國浦東發展銀行(下稱浦發銀行)帳戶,並要求被告依系爭約定匯款,被告卻稱已先行將上開款項購買浦發銀行理財商品,原告乃退而求其次,要求被告於107 年5 月上開理財商品到期時再將全部投資款項匯至原告指定之帳戶內。後於107 年7 月間,因原告另有資金需求而請求被告先退還部分投資款,被告則退還人民幣15萬元之投資款,並給付投資報酬人民幣9,957 元給原告。原告復於108 年7 月間,要求被告退還剩餘投資款,然被告回稱因投資失敗無法即刻退款,並稱浦發銀行僅願意提供兩個解決方案,其一為每年年底領回本金人民幣5 萬元,利息按原約定利率減半,直至本金全數領回;其二為五年後一次領回全數本金,利息按原約定方式給付。惟原告不願接受上開兩方案,且被告遲遲未能提出相關投資明細,爰依系爭約定、兩造間委託投資契約及民法第542 、

544 、549 等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兩造間系爭約定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63 條準用同法第259 條第1、2 款之規定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3,250 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匯款予伊,係因原告委託伊投資大陸地區理財商品,並依約將獲利全數交付原告;兩造間並無系爭約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已於106 年12月14日,各匯款共計新臺幣200 萬元投資款至被告指定之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有匯款申請書及存摺內頁明細照片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35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要求被告於107 年5 月上開理財商品到期時再將全部投資款項匯至原告指定之帳戶內,於107 年7 月間,因原告另有資金需求而請求被告先退還部分投資款,被告則退還人民幣15萬元之投資款,並給付投資報酬人民幣9,957元給原告;原告復於108 年7 月間,要求被告退還剩餘投資款,然被告回稱係因投資失敗無法即刻退款,並稱浦發銀行僅願意提供兩個解決方案,其一為每年年底領回本金人民幣5 萬元,利息按原約定利率減半,直至本金全數領回;其二為五年後一次領回全數本金,利息按原約定方式給付等情,有WECHAT(微信)對話紀錄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其形式上真正,亦為被告所不爭執。

(三)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準此,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有系爭約定及委託投資契約,自應負舉證之責。

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系爭約定及委託投資契約,並主張委託投資契約內容如前所述,業經被告所否認,而原告未能再就兩造間有系爭約定及委託投資契約,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上開主張,非屬無疑。

(四)況查,縱認兩造間存有委託投資契約,然兩造對於委託投資契約內容之約定為何,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說明提及投資期限、投資標的、投資期間獲利後應如何處理本金、到期後全部款項係本金連同利息全數返還、兩造約定應返還金額若干或另作其他處理等情,自原告所提出之上開WECHAT(微信)對話紀錄列印資料,均付之闕如,又兩造間既無其他書面紀錄或其他證人足資認定或調查,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將投資款項全數返還予原告,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53,250 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亦因原告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