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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 告 呂俊賢

呂俊興呂俊燁

呂弦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被 告 陳易青

陳冠頵陳玉龍

陳華鐘

陳華深

陳華康

陳華勝

陳華圓

陳建良

陳靖綸

陳富森

陳佩苓

陳華秋

陳華炎

黃秋桃

劉靜嫻

陳華銘

陳碧瑛

陳碧琴

陳宋枝妹

陳華煥

陳華楨

陳華勝

陳呂瑞春

陳華彬

陳華俊

陳妙玲

陳智玲

陳錦玲范振尊

范道昌

范鉅昌

范渡昌

范兆湖范滾汀

范振遜陳范玉端

賴范椒妹

范玉雪范玉晴劉許櫻花

劉濶財劉聖意

劉卉羽

劉茂坤

徐溢鑫

徐銘鴻

徐漢青

張徐明珠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茂程被 告 徐唯禎

徐鳳君

徐麒鈞

黃嘉娟

歐誠群

歐立群

歐逸群葉陳安妹

劉靜芬

陳劉宜妹

陳富松陳俊霖陳富祥

陳富堂

楊欣怡楊星峰

陳雍智

陳韋伶陳唐玉英

陳富雄陳富來陳桂蘭

陳莊碧雲

陳俊培

陳惠智

陳華樹

陳宜榛

楊陳梅妹

詹陳滿妹

魏明慧(陳昌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威穎(陳昌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邑文(陳昌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潔(陳昌平之承受訴訟人)

陳暄昀(陳華鑫之承受訴訟人)

陳彥伶(陳華鑫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安(陳華鑫之承受訴訟人)

陳韋云(陳華鑫之承受訴訟人)

羅富美(陳華淇之承受訴訟人)

陳靖凱(陳華淇之承受訴訟人)

陳瓏(陳華淇之承受訴訟人)

范張春娘(范煥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銘昌(范煥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艾玲(范煥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曉玲(范煥仁之承受訴訟人)

范鎧玲(范煥仁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均應增列被告「陳冠頵」及其住所「住○○市○○區○○里○鄰○○路○○○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有當事人欄漏列被告陳冠頵姓名及住居所之情形,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