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 告 李詩淵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武傑凱律師曹智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