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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44號原 告 張坤盛被 告 丘義松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謝㛢芳為原告之配偶,被告亦明知謝㛢芳係有配偶之人,詎謝㛢芳、被告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2月間某日,在甲○○位在桃園市○鎮區○○○街○○巷○○號之住處內,為性交行為1 次,謝㛢芳因而受孕並於000 年00月0 日產下1 女。嗣原告因謝㛢芳於107年11月間告知,以及新北市鶯歌區戶政事務所於同年12月間將謝㛢芳產下一女乙節函知原告,始查悉上情。

(二)被告前述行為,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應享有之身分法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等語。

(三)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

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婚姻與永久結合關係乃當事人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雙方對於婚姻或永久結合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利益即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所稱「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又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當事人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或永久結合關係之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五、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謝㛢芳於偵訊時之陳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107 年12月

5 日新北鶯戶字第1073886197號函、107 年12月22日新北鶯戶字第1073886504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670號卷第6 、7 、13至15頁、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第30頁),加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配偶權,構成侵權行為,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原告與謝㛢芳的婚齡、婚後未曾共同養育子女、被告與謝㛢芳在事發當時的關係、交往的情形與程度、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方法、次數及期間、兩造於事發當時的財產所得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原告宣告假執行之聲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第78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