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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 告 戴佑恬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被 告 湯哲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協議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