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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羅因發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被 告 洪羅貴

羅水生江羅秀英劉家深劉宥辰劉家富劉月娥劉月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經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 分之2 之共有人同意其提起本件塗銷地上權之訴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

3 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或依同法第835 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租金者,乃以形成之訴,請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 分之2 之共有人同意(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743 號民事裁判意旨可供參考)。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告在系爭土地上則有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而其得依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之登記等情。惟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僅有32分之1 ,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顯未達應有部分3 分之2 以上,原告又未提出其已得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 之共有人之同意提起本件訴訟之證明,是原告本件當事人適格與否,即有疑義,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0-08-26